公章代表著法人的權利征,從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一條重要標準就是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公章均可以代表法人意志,包括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等,都是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的,只要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文件等材料均可使用公章。今天我們一塊看下公司刻章?的注意事項。
(一)印章刻制流程一定要清晰
很多公司的印章刻制業務流程不清晰,甚至沒有審批程序,有的公司只要業務需要領導甚至是部門就可隨便刻制印章,刻制后也沒有相應的正式啟用文件,更別說明確印章使用范圍和使用時間了。還有的公司刻章?不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也不在公安機關備案,隨便找一家單位刻章,刻完就用,這樣會大為以后各種各樣的風險埋下了隱患。
(二)一定要有印章管理制度
一些公司沒有相應的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印章不需要經過嚴格審批甚至不需要審批。有的印章管理人員對使用印章材料不嚴格審查,更有甚者居然能在空白介紹信或空白紙張上用印。一些印章保管者經常讓印章離開自已的視線或因自己沒時間讓他人代為蓋章,或者在沒有監管人的情況下允許他人攜帶印章外出,這些行為對于公司來說風險極大。
(三)臨時刻制印章注意事項
很多企業新注冊設立的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會有刻章需求,這時候應直接到行政服務中心公安機關申請公司刻章?并備案。企業臨時刻制印章包括項目部印章必須由印章管理部門統一提出,必須經過法律部門、部門審查然后報公司主要領導審批。經批準批準后由印章管理部門統一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并備案。
公司刻章?在印章交付使用前應下發印章啟用文件,未經正式啟用手續的印章是不能使用的。企業所屬部門發生變更或被撤銷后印章統一管理部門必須收繳部門的所有印章及用印章的記錄手續等,所屬分公司注銷后也應履行同樣的手續。